2016年8月份,张某某终于无法再在这段畸形的恋情中继续生活下去,向郭某某提出分手,不过另她没有想到的是,郭某某不仅不答应,还扬言如果分手,就把二人的裸照散播出去,让张某某一辈子声名狼藉,抬不起头来!不仅如此,郭某某还要求张某某必须再和他发生8次性关系,否则也会将裸照公之于众!
少不更事的张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又迫于郭某某的淫威,害怕他真的将二人的裸照在其亲友间传播,同时又考虑到自己不过是个学生,而郭某某是自己学校的老师,种种压力之下,张某某又被迫与郭某某接连发生了3次性关系。
案件交由检察机关处理后,检方认为,在两人尚未分手之前,虽然张某某年龄尚不满18岁,但已年满14周岁,不属于刑法上所定义的“幼女”,二人在此期间发生的性关系属双方自愿行为,并且张某某对此也有清楚地认知,因此在两人分手前所发生的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强奸。
但是需要指出的是,在张某某提出分手之后,郭某某以裸照相威胁,使张某某产生了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的情绪,在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已非出于自愿,郭某某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刑罚所述“胁迫”手段,因此在张某某提出分手后的这三次性行为,应该认定为强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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