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此,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黄鹏举律师认为,医方作为服务者,更应满足患者的权利,有义务对医疗行为作出必要解释和忠告,医院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利。如确实需要脱衣应事先向患者说明检查要求和程序,使患者能够充分选择就医,而不是用粗暴的不当处置行为,给患者造成精神影响。而患者也可以自己选择,是否继续就医。
“而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情况,医院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即在教学实习之前,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。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第22条第3项规定:“医师应当关心、爱护、尊重患者,保护患者的隐私”,而在此事件中,作为教员的主治医生当然应该履行此项义务,而不是要求患者脱衣。”
另外黄律师表示,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2条第2款规定:有关医师,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。第14条第2款规定: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。”可见,法律上所称的医师其含义是特定的,实习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,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,主体不适格。况且,实习生在主治医生的指导下参与检查治疗,由于欠缺经验,技术生疏,实际上为患者提供的是一种被打了折扣的医疗服务,可能会对患者的人身安全、健康等造成潜在的危险,这种情况下理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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