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单干时,活太大,盗掘陵墓等级很高,比如王公大冢,这不是一两个人能干得了的,这时就要考虑组织人手,也要“伙盗”,这在民国时特流行。
民国二十七年(1938年),伪北平市警察总署、各区县伪警察分署,以及西城鹞儿胡同的伪侦缉队,鉴于辖区内盗墓活动十分猖獗的情况,曾进行过一次“严打”,缉拿各路盗墓贼。
据民国二十八年(1939年)《新民报》报道,仅在民国二十七年一年内,便破获大小盗墓案件二十多起,全部是合伙盗墓。
古墓
因为是伙盗,事发后抓到的盗墓贼都是“窝犯”。民国二十七年(1938年)5月11日,在北平郊外莲花池、黄土坑等处,伪探警先后捕获了郑宝山等数名盗墓贼,解送伪北平地方法院。经刑庭审理,他们是一伙的,系窝犯,合伙盗掘王爷坟。最后,每个盗墓贼被以掘墓坟盗取殓物定罪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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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洛阳一带,盗墓贼也喜欢合伙。位于邙山上的东乡金村,民国前期村里有三大有钱人,分别是张资美、张锡卿、王道中。据当时古董商吴圭洁所记,当时那一带有个叫马甲子的盗墓贼,吸食鸦片烟时,揩烟盘子一时找不到废纸,随手就会拿出一张五元或十元的钞票当废纸用。他哪来的钱?就是靠拉帮结伙,合伙盗墓。
盗墓是重罪。但是在高额的回报之下,还是有许多人经不住诱惑走上来盗墓这条路,最终付出生命的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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